一、復貴處98年12月1日投政字第0984214347號函。 二、有關本局租地獎勵造林之申辦,可以承租契約內部分土地依規辦理獎勵造林,並依檢測結果核發造林獎勵金,惟必須參與獎勵造林之整筆租地合於租約之規定,不可有部分違規情事存在而部分又核發造林獎勵金。本案請貴處依前揭規定辦理,另,獎勵造林地每年依規辦理檢測,檢測符合規定者核發造林獎勵金,不合格者,不發給獎勵金,惟不得追溯補發。 正本:本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