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12月4日府農林字第08960262013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2點規定,貴府係屬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有關獎勵造林地於獎勵期限內,貴府自應依據本要點規定辦理,輔導造林人妥善撫育造林木竹、執行造林成果檢測及核發造林獎勵金等業務,如查有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先行敘明。 三、另本案系爭土地據報位於農牧用地,有關林業用地、農牧用地、水利用地、建築用地等土地內竹木,可否受理伐採申請並核發採運許可證之疑義,仍請依本局95年5月2日林造字第0951608141號函辦理。 正本:臺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