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12月21日府農林字第0960136734號函。 二、旨揭該參與平地造林地係為持分土地,應以「參與獎勵造林土地登記面積」內之「實際造林面積」為發放獎勵金之標準;是以,請貴府委請具有公信力之第三機關或主管地政機關協助確認實際造林面積數,以作為造林獎勵金發放之依據。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