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9年5月24日府農林字第0990083865號函。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經核准獎勵造林之土地,於獎勵期間所有權有移轉或承租契約終止時,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應主動通知受理機關,由該土地繼受人出具同意書,並辦理變更手續;未完成變更手續或繼受人無意願者,獎勵金領取人應全數返還已領取之獎勵金。」,本案原造林人已於97年將其所有林地信託予○○銀行,於法律上既已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情事,自應先踐行上開程序,確認受領造林獎勵金之對象,以符行政程序。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