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9年6月3日府農林字第0990099681號函。 二、本案經查○○○○君係於89年由貴府核准參加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其造林面積0.11公頃,該系爭造林地屬承租國有財產局國有耕地,且租約據報自93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尚為存續期間。 三、究本案主要系爭點為造林地得否續領造林獎勵金之疑義,因事涉造林人對該系爭造林地是否具有合法之土地使用權源,鑑於出租機關係屬國有財產局,建請貴府逕洽該局為宜。惟本案系爭造林地既已自89年參與造林迄今已逾10年,且造林人歷年受領造林獎勵金有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造林人得否領取造林獎勵金乙節,仍請貴府併案考量並卓處。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