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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為貴轄81年度獎勵造林地,因獎勵期限將屆,函詢得否於獎勵期滿後重新申請造林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9/09/10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91741996號

一、復貴府99年9月1日府農林字第0990132393號函。

二、本案系爭造林地坐落於花蓮縣瑞穗鄉瑞美段○○○地號,原為獎勵農地造林計畫造林地,嗣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8點第5款轉入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鑑於獎勵期限20年屆滿後,行政法律關係已告終止,該造林地應不受本要點拘束;又該系爭造林地之林木係屬私有財,可由土地所有人逕依相關規定自行收穫,倘行政機關加以限制或禁止者,宜應由法令授權或給予合理補償為宜。

三、次查,造林事務本屬地方政府之權貴,抑且行政機關本應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本案貴府既屬原處分機關,且為林業主管機關,實有難以推諉之責,仍請積極輔導林農,顧及農民權益。

四、另查本案檢附之造林登記卡及造林檢查紀錄卡,其登載之栽植株數顯與「獎勵農地造林要點」規範不符,且登載之成活率容有疑義,此節應請貴府詳為查明事實卓處,以符行政程序。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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