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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申請於龍潭鄉八張犛段○○○-○地號等8筆土地開發建設廠房,是否屬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4/02/23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41602920號

一、復貴府94年1月27日府農林字第0940012559號函。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規定,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山坡地開發利用之申請人,本案開發基地雖位於龍潭科技工業園區,惟開發主體為○○○○公司,是為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與前揭辦法第4條後段但書規定無涉,依規仍須繳交回饋金。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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