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4年1月27日府農林字第0940012559號函。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規定,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山坡地開發利用之申請人,本案開發基地雖位於龍潭科技工業園區,惟開發主體為○○○○公司,是為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與前揭辦法第4條後段但書規定無涉,依規仍須繳交回饋金。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