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4年2月14日府建三字第09402602400號函。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規定,水土保持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核算回饋金數額,通知繳交義務人繳交。惟如無公告乘積比例即無法核算回饋金,爰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時間點,應為貴府公告乘積比例後,送核之水土保持計畫均須核算回饋金數額。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