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府94年3月4日北府農林字第0940088473號函辦理。 二、依據現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位於山坡地範圍內,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均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與是否編為都市計畫區、住宅用地、變更或補強原有計畫或變更土地使用尚無關聯,爰○君所請與現行規定不符,礙難同意。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