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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辦理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內租地造林承租人申請搭建工寮,其土地無編列地號,是否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乙案,簽請 鑒核。

  • 發佈日期:094/04/08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41651556號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府94年3月17日屏府農林字第0940050017號函辦理。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均須繳交回饋金,與其土地是否辦理登錄、編列地號尚無關聯。惟確無公告土地現值時,請依前揭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以毗鄰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回饋金。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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