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4年3月31日府農林字第0940083347號函。 二、本案擬使用土地既屬貴管之公有土地,請貴府就該土地作為敷設管線使用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及是否影響保安林之整體國土保安功能逕予審核,並副知本局及新竹林區管理處。 三、至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乙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已以93年5月24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609731號函釋在案(諒達)。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