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按鈕
:::
:::

台端出售桃園縣楊梅鎮頭湖段○○○-○○、○○○-○○○~○○○等6筆土地新建建物,是否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4/04/14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41607728號

一、復台端94年4月7日(94)海字第04003號陳情函。

二、依據現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3條規定,位於山坡地範圍內,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均須繳交回饋金,與建築物之新建、後續增建、改建等開發行為,尚無關聯。

三、另依據前揭辦法第4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之申請人為本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爰提送水土保持計畫書送審者,依規須繳交本回饋金。

正本:○○○君

副本:桃園縣政府

 

附件下載
名稱 格式
0941607728.pdf
格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