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2月16日府建三字第09570256700號函。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規定,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同法第3條所指山坡地開發利用之申請人,山坡地開發利用則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 三、本案如屬依水土保持法規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且無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免繳或視同已繳交之情況下,○君等人仍須負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義務。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