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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收取時間點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5/01/12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51740052號

一、復貴府95年1月3日府建三字第09421505200號函。

二、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87號解釋略以,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是以,本案應無相關追繳疑義。
 
正本: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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