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2月24日北府農林字第0950078583號函。 二、重申必要之緊急搶通或搶災之工程,倘屬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必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且無「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四條、第八條所定免繳或視同已繳交之情況者,均須依法繳交本回饋金。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