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復貴府95年7月19日府授建三字第09532556400號函。 二 、本會前以旨揭函復經濟部,同意○○公司興辦電源開發及電力設施,屬本辦法第4條但書所定 「由政府機關興辦者」之範圍,無須繳交本回饋金有案。 三 、檢附旨揭原函影本乙份 。 四 、副本抄送其他各縣市政府 。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