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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已完成開發之土地,於同範圍內新增設施致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依據本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屬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案件,復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5/08/04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51741062號

一、復貴府95年7月28日北府農林字第0950535790號函。

二、本案據來函說明三敘明,該高爾夫球場於83年取得籌設許可,於92年擬具水保計畫並已完工,至此階段,依據本會95年2月24日農林務字第0951740128號函釋,係屬免繳本回饋金案件無誤。惟前揭案件如已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因須新增球場設施,於原申請範圍內再次擬具水保計畫,當依本會94年10年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說明二釋示,屬應繳交本回饋金之案件。

正本:臺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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