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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因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事件,經訴願審議決定,宜協同作成水土保持計畫新、舊案認定疑義1節,復如說明,請鑒核。

  • 發佈日期:095/12/21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51622971號

一、復 鈞會95年12月11日農訴字第0950155001號函副本。

二、本案經洽詢水土保持局略以,水土保持計畫經核定後,水土保持義務人於申領完工證明書後,則為行政程序之終結。是以,新、舊案之認定基準並無疑義,仍須依 鈞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辦理。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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