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98年1月22日北農林字第0980027919號函。 二、查本會93年4月14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606727號函敘明略以,開發面積之計算,為經核定水土保持計畫範圍內,各項水土保持設施、工程、建築、土地開發經營或經營使用行為等之開挖整地面積總和,不包括無開挖整地之法定空地。有關○○○○○○有限公司98年1月10日98漢工字第001-1號函表示本案有將無開挖整地之面積納入計算回饋金一節,仍請貴府就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並就有涉及開挖整地之面積總和,計算開發面積。 正本:臺北縣政府農業局 副本:○○○○○○有限公司、立法委員張慶忠國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