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8年3月17日北府農林字第0980198687號函。 二、有關興建農舍應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何款一節,經查本會97年12月5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52133號函釋內容: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並無「建築基地面積」可供認定,故無從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開發建築用地」規定,故仍應維持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其他開挖整地」之適用。 三、另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規定,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因此,興建農舍若無該辦法第8條各款所列免繳交回饋金情形者,仍應繳交回饋金。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水土保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