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奉行政院秘書處98年4月10日院臺農移字第0980019544號函交下 台端98年4月2日陳情書辦理。 二、查98年1月23日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8條、第9條條文,屬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第1款(修築農路)、第2款(整坡作業)、第4款(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規定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者,增列為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據台端表示於96年11月5日提出農路整修申請,因提出申請時點係在98年1月23日本辦法修正發布前,依當時法規規定係須繳交回饋金,高雄縣政府爰以97年4月29日府農保字第0970098248號函請台端於97年5月31日前繳交回饋金後始得核發許可函;逾期未繳款歉不予核定,合先敘明。 三、若高雄縣政府已不核定台端96年11月5日提出農路整修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即表示該行政程序終結,因此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正本:○○○君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