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98年4月24日水保監字第0981849824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貴府以98年3月26日北府農林字第0980136772號函詢旨揭一案,前經本局以98年4月7月林造字第0980117871函請水土保持局協助釋示有案,據該局表示興建校舍是否適用「開發建築用地」,應由貴府依具體個案情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2月5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52133號及98年1月15日農授水保字第0981849058號函釋內容認處。 三、隨文檢附首揭號函影本1份供參。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