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 貴府98年11月6日北府農林字第0980949571號函辦理。 二、查本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略以「同一申請案件其水土保持計畫經核定,並完成施工,且領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其行政程序結束。日後於相同範圍內因另有需要,再次擬定水土保持計畫,應為不同案件,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合先敘明。 三、本案於相同範圍內因另有需要,再次提送水土保持計畫,應為不同案件,除符合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各款所列之免繳交回饋金規定者外,仍應繳交回饋金。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