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98年12月10日府授產業農字第09834921600號函。 二、有關貴府函詢前於82年核定水土保持計畫、照圖施工完竣之案址,目前擬於該案址申請地下室及地上3層之住宅建築,仍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情形下,是否須繳交回饋金一節,查本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副本諒達)說明二已指明:「同一申請案件其水土保持計畫經核定,並完成施工,且領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其行政程序結束。日後於相同範圍內因另有需要,再次擬定水土保持計畫,應為不同案件,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請依該函內容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