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轉貴府96年1月12日府農林字第0960017042號函辦理。 二、有關開發面積之認定,本會曾以93年3月25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730088號函以:經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書範圍內,各項水土保持設施、工程、建築、土地開發經營或經營使用行為等之面積總和。 三、檢附本會93年3月25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730088號函影本1份。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