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11月9日府授建三字第09506054701號函。 二、查本會94年5月27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421號函釋示,與本案之情形有間;復查該函本會已以96年1月16日農林務字第0951622719號函停止適用。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