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4月17日府農育字第0960075017號函。 二、本案彰化香山○○宮已於93年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茲因面積重測,復於96年提送開發計畫興辦事業變更計畫書1案,據第1章緒論記載略以,該開發案於94年2月18日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94年3月18日完成所有驗收程序,並取得雜項使用執照,按計畫施作完成結案無誤。惟因地籍重測後面積變動,導致水土保持計畫須隨同辦理變更。綜上,本案並無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6條第3項之適用。 三、惟查本案係因地籍重測,導致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計算依據有誤,請貴府以正確面積計算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核實收取,並請貴府逕向本會林務局申請退款。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