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5月9日府農林字第0960152070號函。 二、本案請貴府審認程序補正部分之申請掛件日,如屬本辦法訂定生效日(89年12月2日)前,申請掛件之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即無本辦法之適用;如屬本辦法訂定生效日後,申請掛件之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則請貴府依據本辦法規定核算回饋金數額,惟應考量計畫內容有無包含本辦法訂定生效日前核准設立之範圍,如有則應扣除該面積再予計算,較為妥適。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