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鈞會96年6月29日農訴字第0960099198號函。 二、經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所稱公立學校係包含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等之學校;本案○○小學係桃園縣政府委託私人興辦,且係依私立學校法經營管理之民營學校,其性質係屬私立學校,依規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三、檢還原卷1宗及檢送「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契約」影本1份。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