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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桃園縣政府委託私人興辦 「財團法人桃園縣民營○○國民小學」,其非屬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3款所稱公立學校,仍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本局意見如說明,請 鑒核 。

  • 發佈日期:096/07/04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61610554號

一、復  鈞會96年6月29日農訴字第0960099198號函。

二、經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所稱公立學校係包含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等之學校;本案○○小學係桃園縣政府委託私人興辦,且係依私立學校法經營管理之民營學校,其性質係屬私立學校,依規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三、檢還原卷1宗及檢送「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契約」影本1份。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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