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11月23日府農自字第0960263117號函。 二、本案建請貴府先行釐清原申請山坡地開發案件受理日期、原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日期及水土保持計畫變更核定日期為何,並確認本案與原申請開發案件是否為同一案件,另請貴府釐清來函所稱之「延續性計畫」所指為何? 三、請貴府確認前揭相關疑義後,逕就相關法規及本會曾經函釋之內容,判斷是否需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正本: 高雄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