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96年9月12日府農林字第0960308832號函辦理。 二、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第1項所稱水土保持計畫之「計畫面積」,係指該計畫規定格式(二)計畫範圍之面積,其等同於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第2條所稱之「計畫面積」;至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則等同本會95年5月7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55679號公告修正該申報書格式之「計畫面積(開挖整地面積)」;據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核算基礎,應屬明確 。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