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10月3日府農育字第0960200920號函。 二、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96年7月18日農林務字第0960136416號函復貴府略以,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程序先於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是以,仍請依據農委會函釋辦理。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