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96年11月19日府產業農字第096342277400號函。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者,免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是以,旨揭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如屬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興辦,始有本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 三、至○○○○○○○○辦事處是否屬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興辦,因涉及外交事務認定及國與國之間之平等互惠原則,宜由外交部說明。 四、副本抄請外交部參處。 正本: 臺北市政府 副本: 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