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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民國96年3月1日)修正前之執行疑慮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7/02/22
  • 發文文號:農林務字第0971650464號

 一、復貴府97年1月15日府授產業農字第09730021500號函。

二、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開發建築用地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據此,倘若有「先雜後建」情形,基本上會在同一基地範圍內先完成雜項工作物,再進行建物工程。準此,水土保持計畫之「計畫面積」仍會包含建物面積,故無貴府所提疑慮。至是否有其他特殊情形,建請貴府視個案審慎衡酌。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本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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