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97年3月13日府農林字第0970078488號函。 二、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據此,依法仍以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者,作為須繳交回饋金之依據。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