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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有限公司於貴縣楊梅鎮重溪段○○○地號土地之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水土保持計畫,經廢止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申請撤銷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納案,復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7/08/13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71613663號

一、復貴府97年8月1日府農林字第0970247335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另同法第122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三、本案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既經廢止,倘經貴府現場認定實際上並無開發利用山坡地情形,貴府可逕依職權「廢止」已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繳納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行政處分。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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