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7年8月1日府農林字第0970247335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另同法第122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三、本案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既經廢止,倘經貴府現場認定實際上並無開發利用山坡地情形,貴府可逕依職權「廢止」已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繳納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行政處分。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