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 貴公司97年5月14日星總字第97051401號函暨內政部營建署97年5月23日營署都字第0970028218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本案經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免再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據此,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免再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三、同函副知桃園縣政府,並檢附首揭函文影本各1份供參。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會企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