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97年4月2日府農林字第0970100292號函。 二、查貴府來文表示○○公司在整體開發完成範圍內之建築用地申請建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惟貴府所述之水土保持計畫,係指龍潭渴望園區開發案申請程序中所提出之相關計畫;亦或該園區開發案已完成後,另於園區內因建築需求而提出之水土保持計畫,因涉及本案無償捐贈土地與應收繳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是否屬於同一案件之認定,仍請貴府先協助查明並提供相關資料,俾利本局憑辦。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