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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上依法設置臨時建築者,是否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之執行疑義案,復請 查照。

  • 發佈日期:097/09/19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70149774號

一、復  貴府97年9月4日府授產農字第09733236400號函。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故本案臨時建物設置,若依法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除有本辦法第8條免繳回饋金之適用者外,仍應繳交回饋金。

正本: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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