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99年2月12日府農林字第0990035558號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及學理上謂「行政機關乃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的組織體,有行使公權力並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各種行為之權限,其效果歸屬於國家或該自治團體」,合先敘明。 三、○○○○○○院係依「○○○○○○院設置條例」所設置之財團法人,性質上屬於私法人,並不對外行使公權力,故不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所稱之「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 正本:臺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