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98年12月24日北農林字第0981042680號函。 二、查本會93年4月14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606727號函業已敘明,開發面積之計算,為經核定水土保持計畫範圍內,各項水土保持設施、工程、建築、土地開發經營或經營使用行為等之開挖整地面積總和,不包括無開挖整地之法定空地。至「開挖整地」定義,經查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88條第1項規定「開挖整地係指為開發目的,而對原地形採取挖填土石方之行為」,合先敘明。 三、本案開發面積之計算,仍請貴局依本會98年2月12日農授林務字第0980105422號函所述,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並以涉及開挖整地之面積總和計算。 正本:臺北縣政府農業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