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部98年12月30日經授營字第09820377980號函。 二、查本會前以98年11月17日農授林務字第0981741943號函敘明,○○○○○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國營事業,組織上應為私法人之公司,非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3款所稱之「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有案,故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義務人,若為○○○○○股份有限公司,仍應繳交回饋金,合先敘明。 三、由於貴部表示本案係內政部興辦,○○○○○股份有限公司僅配合設計及施工。因此,本案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義務人,究為內政部抑或○○○○○股份有限公司,惠請貴部先予以釐清。倘水土保持義務人係內政部,則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3款免繳交回饋金之規定。 正本:經濟部 副本:內政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