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按鈕
:::
:::

全民造林獎勵對象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 發佈日期:086/07/22
  • 發文文號:(86)農林字第86136859號

一、復請貴府八十六年七月四日八六府農林字第七三八五○號函。

二、茲說明如下﹕

  (一)特定農業區是優良農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故為保障糧食生產,避免良田他用,不宜列為造林獎勵對象。

  (二)全民獎勵造林對象在行政院頒「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暨實施計劃」中已有明確規定,雖不包含風景區,但若其已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可列入造林獎勵對象。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名稱 格式
86136859.pdf
格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