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廳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八七農產字第二九四四三號函。 二、依據獎勵農地造林要點規定,在造林後六年內不得砍伐,如滿六年後予以砍伐,尚無領取全民造林獎勵金,且在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期原「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劃」轉作造林有案之田區,始得納入「水旱田利用調整計劃」,依規定辦理輪耕或休耕。 正本﹕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