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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端函詢農地造林補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87/05/14
  • 發文文號:(87)農林字第87123593號

一、復臺端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陳情書。

二、參加獎勵農地造林有規定之申辦理程式,若自行造林因未申請有案,承辦機關無法據以核發補貼金。案「獎勵農地造林要點」僅發給六年補貼及造林獎勵金,現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申請農地造林有案者可繼續領取造林獎勵金至二十年,已較原規定之獎勵為高。

正本:○○○君

副本: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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