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臺端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陳情書。 二、參加獎勵農地造林有規定之申辦理程式,若自行造林因未申請有案,承辦機關無法據以核發補貼金。案「獎勵農地造林要點」僅發給六年補貼及造林獎勵金,現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申請農地造林有案者可繼續領取造林獎勵金至二十年,已較原規定之獎勵為高。 正本:○○○君 副本:雲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