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府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八七府農林字第一二九七三一號函辦理。 二、對於超限及違約使用出租林地,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六點「違規使用之林地及山坡地應予取締並實施造林。國、公有租地造林,應造林而不造林者,應即中止租約,由政府自營造林;私有林地所有人不願造林者,由政府依法代為執行之。」已有明確規定,併此敘明。 三、如擬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給予獎勵之造林者,應在不違反租地造林契約及其他相關規定下辦理。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各林管理處、各縣市政府、台灣大學實驗林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