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縣府九十年三月六日(九○)府農林字第○○○二五三九八號函。 二、本案為免影響本會推廣造林之政策,請貴府實地查明,若該造林地仍存有造林木,則不宜以清園名義將之砍除,惟若經查證該等造林木確實受害嚴重且無法再撫育其屬不可抗力之因素,該田區如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者,則准予回復辦理作休耕。 正本:台東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