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九十年四月三日九十第府經農字第四五四四六號函。 二、本案○君造林地二一•七六公頃,業經貴府第二年檢測合格,並發給每公頃十萬元之新植撫育費,因此遭林火波及之二公頃林地,不宜再重複發給撫育費或自備種苗費。本案火災原因若為不可歸責於○君之理由,本會同意重新申請造林,請於原造林登記卡內加以說明並註銷火災面積。 三、其餘一九•七六公頃仍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繼續辦理;並請貴府加強防範,避免火災再度發生,確保造林成果。 正本:台中市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