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九十府農林字第○四一一三三號函。 二、本會前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八七)農林字第八七一三一九○三號函(諒達)釋略以:「林農如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修訂前申請參加獎勵造林者,應依原要點免立切結書」,據此,本案係於八十二年度參加獎勵農地造林,應無罰責之問題。 三、本案農地經查已恢復種植水稻,請將該造林地註銷並於「獎勵造林登記卡」中加以敘明。至○○○及○○○君未經同意,私自恢復種植水稻,則不在受理任何獎勵造林之申請。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