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九一造字第零九一一六一七零七五號函。 二、依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三點規定,國有林地、公私有林地、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均為造林之對象,並以各種租地造林地、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及山坡地林業用地之超限利用者為優先。前述適宜造林之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實施造林,並由林業主管機關輔導之。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四點規定,軍事用地、農牧用地、工業區、社區、礦區、道路、公園綠地、觀光遊憩地區、學校、運動場所等非林業用地,鼓勵植樹綠化。 三、另依據獎勵實施造林第八點第四款規定,植樹綠化之軍事用地、工業區、社區、礦區、道路、公園綠地、觀光遊憩地區、學校、運動場所等非林業用地,免費供應苗木,不發給造林獎勵金。本案○○○女士坐落於花蓮縣光復鄉之三筆私有地係屬於農牧用地,依現行規定,農牧用地並無不發給造林獎勵金之規定。 正本:本會林務局 副本: